(2017)赣098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裴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裴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某某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裴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赣098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路平汽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裴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