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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6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训言与李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言,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6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训言。被执行人:李海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68号之八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海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生中国银行账户存款978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守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