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执26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训言与李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训言,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6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王训言。被执行人:李海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68号之八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海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海生中国银行账户存款978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守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