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55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水南城关小学大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570956274Y。法定代表人周道芳,董事长。涂蔡水与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1673元,由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建宁县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涂蔡水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969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969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筱芮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