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白林静与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林静,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808号申请执行人白林静,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干沟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学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宇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七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