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怀恩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怀恩,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周怀恩,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攀枝花供电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贺鹏,系该公司总经理。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金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