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哲与郝海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哲,郝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孙哲被执行人郝海鹏申请执行人孙哲与被执行人郝海鹏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003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等共计29810.86元。由被执行人郝海鹏负担案件执行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