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执恢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冯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恢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住所地:屏山县龙华镇。负责人:安明。被执行人:冯治,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恢复执行的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与冯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治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