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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西朋、临沂科瑞泰钢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朋,临沂科瑞泰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马西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科瑞泰钢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西朋与被执人临沂科瑞泰钢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沂劳人仲案字(2016)第8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焕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