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与曹潮君、马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曹潮君,马祥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5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62号。法定代表人:黄焕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世新,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潮君,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马祥全,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与被告曹潮君、马祥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497.13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748.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港口区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宁 菲人民陪审员 李成霖人民陪审员 温贵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