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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玉栋与隋军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栋,隋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栋,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隋军军,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刘玉栋与被执行人隋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隋军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玉栋16362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隋军军定于2019年6月11日前用房屋抵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63620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16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