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某1与庞某1、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1,庞某1,江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5715号原告江某1,女,1989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庞某1,男,1986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庞某2(系庞某1父亲),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江某2,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江某1与被告庞某1、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1、被告庞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庞某2、被告江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了给被告江某2治病,二被告于2016年5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江某2辩称,借款属实,我也希望尽快还钱。被告庞某1辩称,江某2跟我说过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的事情,但具体什么时间偿还没说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江某1与被告江某2系姐妹关系。被告江某2于2016年5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被告江某2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江某2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庞某1作为江某2的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也负有偿还的义务。二被告拖延不偿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某1、江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云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