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司申请执行会理县铭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会理县铭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772号申请执行人: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赤就镇赤就村。法定代表人:谭永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会理县铭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毛溪村。法定代表人:蔡纪顺,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奎林,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会理县铭壕矿业��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会理县铭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20188.22元,于18个月内付清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欠款363388元。如被执行人会理县铭壕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富民谭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谢 军执行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学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