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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许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许晓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373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Q。法定代表人:潘东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晓波,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地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