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恒与周桂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周桂兰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102号原告:陈恒,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桂兰,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诉被告周桂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恒负担。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传龙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