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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恒与周桂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周桂兰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102号原告:陈恒,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桂兰,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恒诉被告周桂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恒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恒负担。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传龙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