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良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良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6019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肖宗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良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良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