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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侯业成与于文朋、郭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业成,于文朋,郭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侯业成,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文朋,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英华,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侯业成与被执行人于文朋、郭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瓦民初字第5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高英华同意将位于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广场小区5号楼1单元2号1室房屋转给申请执行人侯业成,抵扣26万元欠款。经查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馨审 判 员  那荣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迟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