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陆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鄂五峰民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