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547号陈超、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超给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85997.38元,案件受理费12660元。因被执行人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超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