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某,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婚生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