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某,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补偿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婚生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