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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讷河市鑫庞大饲料商店与李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鑫庞大饲料商店,李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庞大饲料商店,住所地讷河市恒旺小区*号楼**号。经营者唐立伟。被执行人李宝生,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讷河市通江路**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王桂波,职务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鑫庞大饲料商店与被执行人李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