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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家有与樊世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世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97号之一执行申请人:邓家有,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樊世爱,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家有与被执行人樊世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樊世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家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真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