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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明恩、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明恩,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恩,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夏庄镇河涯社区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9035354-7。法定代表人:杜启明,总经理。原审被告: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峤山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朱明恩,经理。上诉人朱明恩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日照永盛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明恩于2017年8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明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明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明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宋海红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