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聂瑞林、肖定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瑞林,肖定邦,刘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21号申请人聂瑞林,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肖定邦,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刘玉龙,男,194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01)宜经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献忠审 判 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