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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7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张志广与王子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广,王子书,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7374号原告张志广,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君(张志广之子),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王子书,男,1987年8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7002号第一世界广场A座17层。法定代表人张维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广诉被告王子书、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子书、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广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明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