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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109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6日以被告方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