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留齐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留奇,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留奇,男,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王留奇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顶山市石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平龙劳仲案字(2016)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留奇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李帅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