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锐、王锋、刘子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锐,王锋,刘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被执行人王锐,男。被执行人王锋,男。被执行人刘子清,男。本院执行的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锐、王锋、刘子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子州县公证处作出(2013)子证经字第09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9075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担保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5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