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再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再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77570485-5。法定代表人张海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太泽,男,该公司法务员,住浙江省嘉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志民,男,该公司法务员,住浙江省嘉兴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荟阳路西侧(江豪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0914042C。法定代表人黄锦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飞,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煌杰竹业填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1民终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鲁11民申7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广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太泽,被申请人煌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丰公司申请再审称,1、广丰公司已经按照原审通知规定的期限进行了缴费,但因拒收退回相关资料,其过错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2、原审判决事实调查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并承担一审、再审费用。煌杰公司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再审申请人提起上诉所列被上诉人名称错误。3、申请人多次使用诉讼技巧拖延诉讼,以期达到不法目的。本院再审查明,2016年6月14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广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广丰公司发送交纳上诉费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广丰公司于同年7月13日收到通知后,于7月19日通过广发网上银行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0325元,但申请人向一审法院邮寄的文件被退回。同时,一审法院向本院出具了广丰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情况说明,本院遂以广丰公司未在指定期限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再审认为,再审申请人广丰公司依法提起上诉后,有证据表明其已按照一审法院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了上诉费。本院以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不当。再审申请人提起再审的理由成立,其要求撤销本院二审裁定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本案二审未进行实体审理,故广丰公司关于撤销一审判决及改判的请求不属于本再审审理的范围,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鲁11民终190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恢复二审程序由本院审理。审判长 申法奎审判员 姚 艳审判员 杨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