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家卿与被执行人陈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家卿,陈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孟家卿,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余平,男,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孟家卿与陈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陈余平返还原告孟家卿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余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陈余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发现并查封了陈余平名下位于秣陵街道××室不动产两套,发现陈余平名下有牌号为苏A×××××的汽车一辆,申请人孟家卿与被执行人陈余平协商一致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不要求处置以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余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除被执行人两套房产及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