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4209号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62XXXX),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崔凯,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岳,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执行人:逯东海,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符金玉,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张玉亮,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朱艳威,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霸州市。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给付代偿款218293.49元、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4844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符金玉、朱艳威名下银行账户,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代偿款218293.49元、违约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4844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国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岳、逯东海、符金玉、张玉亮、朱艳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