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行审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正觉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长兴正觉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2行审363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环城西路长安桥78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根,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陈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长兴正觉寺,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负责人:释传僧。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土罚决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长兴正觉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30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责令将非法占用的301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长土罚决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长兴正觉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月13日擅自占用坐落在长兴县李家巷镇青草坞村的集体土地3010平方米新建斋堂等相关设施,土地类型为林地及建设用地,经核实,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性质属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1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陆仟陆佰柒拾元整(¥30100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催告书送达给青草坞村村主任郑书忠代收,但未提交代收人系受被申请执行人委托代收法律文书的相关手续,故该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长土罚决字[2014]126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申请执行人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慧娟人民陪审员 陆亚伟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