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8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安占玲、刘俊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安占玲,刘俊勇,刘俊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404号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王集乡驻地。被告:安占玲,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刘俊勇,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刘俊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与被告安占玲、刘俊勇、刘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占玲、刘俊勇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文升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