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素花与夏伟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花,夏伟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164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4164号申请执行人陈素花,女,1974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夏伟忠,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陈素花诉夏伟忠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夏伟忠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夏伟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奉民一(民)初字第2216号的民事判决书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威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