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朱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朱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被执行人朱炳山,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朱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朱炳山名下营业用房国4处并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17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