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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朱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朱炳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被执行人朱炳山,男,196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朱炳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17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朱炳山名下营业用房国4处并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执172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