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润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修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润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明修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润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翊武路教子坳2号门卫室后室。法定代表人:李润荣。被执行人:明修仁,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润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明修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润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丘 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