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哲翔与姜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哲翔,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227号申请人:姜哲翔被执行人:姜军关于姜哲翔申请执行姜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二七民一初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军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