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成林、陈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林,陈海平,陈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成林,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陈海平,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陈海成,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成林诉陈海平、陈海成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海平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元,未受偿16.7万元本金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陈海平、陈海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