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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杨敏、蔡敏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杨敏,蔡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周杨敏,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花垣县。被执行人蔡敏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杨敏与被执行人蔡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万元。经查,被执行人蔡敏光名下有车牌号为赣E×××××汽车一辆,因无法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