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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通、周英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通,周英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通,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昌县,证件号码362532198603230410。被执行人周英顺,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李通与周英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英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通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86000元及利息,给付起诉讼期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英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周英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91590元及利息,执行费4273.85元未缴纳。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英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英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