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仕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仕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建南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36757D。法定代表人熊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磊,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仕旺,男,汉族,195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集美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59号《拆除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仕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陈仕旺作出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59号《拆除决定书》,查明陈仕旺未经批准,于2012年擅自在灌口镇东辉村坑山社培训场边非法占地建设,总占地面积180平方米,总建设面积300平方米。其一现状二层封顶,框架结构,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建设面积240平方米;其二附现状一层封顶,铁皮结构,占地面积60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陈仕旺的上述行为属非法占地性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陈仕旺自收到拆除决定书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0平方米,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准予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59号《拆除决定书》,即强制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0平方米,并对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为支持其强制执行申请,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2、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No:3019131);3、确认函、用地情况确认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6、立案登记表(厦集城执土拆立字〔2016〕159号);7、告知书(厦集城执土拆告字〔2016〕159号)、送达回证、照片、快递跟踪单、登报;8、拆除决定书(厦集城土拆字〔2016〕159号)、送达回证;9、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集城执强催字(2017)第64号)、送达回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仕旺提出以下意见:案涉建设虽没有合法建设手续,但是该房屋的建设用地是其用自己的两分四土地与陈亚宾置换而来,后来土地被溪水冲走,其便填土并在上面建设该房屋。其一家住房困难紧张,且原先的老房子也位于易于受灾的地点,其于2005年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已经没有审批土地建设房屋,此后土地局、村建组、村委会的相关干部有来了解情况,但没有得出解决方案。被执行人陈仕旺为支持其意见,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福建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NO.002717,2、照片20张,3、证明,三证据均为证明该房屋建设的位置40多年前就有旧房子存在,案涉建筑未超出旧房子范围。经审查查明,1、被执行人陈仕旺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59号《拆除决定书》并于2017月3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拆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被执行人陈仕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陈仕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集美行政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具有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非法占地案件的法定职权。集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59号《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陈仕旺所建设的案涉建筑物无相关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系违法建筑。关于被执行人主张案涉建筑建设用地是其置换而来且其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的主张,不影响对其案涉建设行为违法性质的认定。被执行人提交之证据亦不能证明案涉建筑物系合法建筑。被执行人陈仕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起诉,该《拆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仕旺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0平方米,自行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59号拆除决定。二、被执行人陈仕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0平方米,自行拆除在涉案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由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龚小兰审 判 员 蓝水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陈荣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