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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学雷、刘春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雷,刘春晓,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保383号申请人:李学雷,住所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刘春晓,男,1976年5月31日,所在地。被申请人:张红梅,女,1974年6月30日生,所在地。本院在保全申请人李学雷与被申请人张红梅、刘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李学雷与被申请人张红梅、刘春晓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红梅、刘春晓的保全申请。经查,申请人李学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2017)冀0925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