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鹏、邹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海鹏,邹燕,黄海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90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海鹏,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邹燕,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黄海川,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鹏、邹燕、黄海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221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海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