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宝龙与李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宝龙,李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苏宝龙被执行人李士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宝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