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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宝龙与李士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宝龙,李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苏宝龙被执行人李士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宝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5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化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