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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九发与刘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发,刘积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636号原告郭九发,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会昌县司法局永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积栋,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郭九发与被告刘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郭九发于2017年8月26日以被告刘积栋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九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郭九发承担。审 判 员 毛远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