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237唐彩萍与翟盈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彩萍,翟盈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唐彩萍,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翟盈盈,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唐彩萍与翟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6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翟盈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唐彩萍借款人民币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6元,由翟盈盈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翟盈盈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翟盈盈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履行法定义务。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翟盈盈负债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法院关联案件),现去向不明,且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多件未有效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翟盈盈的银行存款。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溧阳市车管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盈盈有车辆登记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翟盈盈的房产登记信息。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7月3日,承办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唐彩萍到本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彩萍,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彩萍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