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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洁与被执行人薛朋飞离婚纠纷的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洁,薛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侯洁,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朋飞,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洁与被执行人薛朋飞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明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881执1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薛朋飞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