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2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天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2执1206号被执行人黄天成,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黄天成罚金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黄天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2执12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秀仁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仕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