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范育强、姚跃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育强,姚跃清,陈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育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姚跃清,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陈玮玮,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育强与被执行人姚跃清、陈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跃清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本院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陈玮玮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玮玮的下落及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跃清、陈玮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