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旺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旺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765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侨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4899501151。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系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何旺城,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旺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何旺城将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何其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