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冯琼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冯琼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北路007号。主要负责人:覃政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茜,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冯琼姣,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琼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冯琼姣的银行账户存款1269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执行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于2017年8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本院继续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账户存款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还完为止。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17)桂1425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必健审判员 许大虎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日波 来自